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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总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北滘镇民营经济的农、商企业为主的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团结会员、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发展经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业经济健康发展,为北滘镇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滘镇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顺德区北滘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本团体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0号企业服务中心二楼2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提倡爱国、敬业、守法经营。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三)积极为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发展与增进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五)组织会员进行考察、调查访问及各种联谊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七)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财务、纳税等工作。
      (九)承接政府委托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民营农、工、商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38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20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16800元/年
     (四)理事单位缴纳会费6800元/年
     (五)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会费2000元/年
  备注:除规定会费标准外,会员可自愿缴交超该标准会费,不设上限。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维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或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1名,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会不参与表决。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监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修订的章程经2015年3月31日北滘总商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2年2月17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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